夜航灯语—船舶导航灯光—话说助航-COLREGS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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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哥伦布开创“大航海”开始,现代航运业日益繁荣。同航线上航行的各类船只越来越多,海上航行交通安全的课题也愈加突显。为了防止 海上船舶之间的碰撞,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1972国际海上规避规则公约》,其英文全称为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这是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循的水上交通规则。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主要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的机构,现有170个正式成员,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的桥梁和纽带。
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国际海上规避规则公约COLREGS自1972年完成修改后,虽又经历了几次修改和完善,但大框架没变,它详细规定了有关船舶航行的各种名词解释,对不同类型的船舶在不同航行状态下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声音信号的安装位置和颜色都给出了明确地规定。
中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国,从1957年同意并遵循其相关规则。
夜航船,无灯光,如盲人瞎马临深渊。
COLREGS中给出的规范的号灯便是船舶航行中的“普通话”,是船只相互辨识和交流的灯光语言,有了它 海上夜航便有了秩序。只不过号灯的叫法,也许译成“导航灯”或许更好,毕竟它的真正用途便是引导船舶安全航行。因为COLREGS英文原文中仅采用了 “Light”,这个词让最初的译者犯难了。号灯的译法倒是文绉绉的,不过在中文语境中它一般表达有声音,而号灯容易让人误解为有声音的灯,但多年的叫法 已习惯了,我们也只好沿用这一叫法。
一、号灯的类型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描述 桅灯 Masthead light 指定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舷灯 Sidelights 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长度小于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尾灯 Stern light 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拖带灯 Towing light 具有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环照灯 All round light 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闪光灯 Flashing light 每隔一定时间一频率为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号灯。二、能见度要求
船舶长度 能见度 桅灯 舷灯 尾灯 拖带灯 环照灯(白、红、绿、黄) 长度大于等于50m的船舶 6海里 3海里 3海里 3海里 3海里 长度大于等于12m但小于50m的船舶 5海里 2海里 2海里 2海里 2海里 长度小于12m的船舶 2海里 1海里 2海里 2海里 2海里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者物体 白色环照灯,3海里三、号灯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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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配置描述 在航机动船 在航机动船1、前面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上述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地效翼船 只有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除在航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高强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机动船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在航机动船规定的号灯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航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无法设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可能的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的附近。
拖带和顶推 机动船当拖带时1、垂直两盏桅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垂直显示三盏桅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的连接成一个组合体时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机动船所规定的号灯。 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1、垂直两盏桅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任何数目的船舶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一艘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1、除弹性拖拽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在25m或25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灯。
3、如长度超过100m在1、2两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4、在最后一艘被推船或物体的末端或者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被拖船或物体无法显示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拖带,无法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表明拖带船与被拖带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长度小于20m的帆船,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还可以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2中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1或者2中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渔船 渔船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一盏桅灯。
(3)当对水移动时,除上述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上述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船舶不从事捕鱼时,只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不显示1、2、3上述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驶去控制的船舶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在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1、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为红色,中间为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为球体,中间一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上述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锚泊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物体双方在偏离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显示拖带相关的号灯和号型,并显示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的号灯和号型。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1、操纵受限时,显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的号灯或号型。
2、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锚泊时,显示上述号灯或号型。
潜水作业的船舶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为红色,中间一盏为白色。
2、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周围均可见。
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显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或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球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余在前桅衍两端各显示一个。此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进至清除水雷船1000米以内是危险的。 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除从事潜水作业船舶外)不要求显示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的号灯或号型。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机动船规定的号灯,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引航船舶 引航船舶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1中规定的号灯,还应显示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但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表明拖带船与被拖带船之间的性质。
锚泊船舶或者搁浅船舶 锚泊船舶1、在最易见处显示:
(1)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1)中规定的环照白灯,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m的船舶,最易见处一盏环照白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m及100m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搁浅的船舶1、搁浅的船舶应显示上述锚泊船舶1、2中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水上飞机 水上飞机当水上飞机或地效翼船不可能显示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极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蓝色大海,一望无垠。航行其上似乎无物绕其左右,但有时这种错觉是致命的。“阴沟里翻船”的故事时有发生,均出自导航的缺失。一个小的疏忽就可能导致船毁人亡的无可挽回的恶果,这就是“助航”在海洋世界如此重要的缘由。
一般而言,助航是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行驶而设立的船外标识,其目的从包括引导船只航行在正确航道到警示前方危险的所有事情。助航的功能也可以引入船内,可以给出船的精确位置,或提醒其他船舶本船因螺旋桨失效、搁浅、发动机故障等原因而停泊。
最早的海上助航主要是依据星座图(constellation),它帮助出海者通过观察太阳和其他恒星的 位置来确定大致方向并估算出自己的坐标位置。灯塔(light house)是另一个早期航海的伟大创造,它提示船只陆地的位置,以便航船估算离陆地的距离,并决定是否停泊。灯塔夜间持续闪烁以提醒远处的船只。随着时 间的推移,虽出现了许多其他的助航设备,但灯塔的作用依然重要。
助航设备的最大作用便是提高船只航行的安全性。当助航标示恰当,助航设备便能成为避免大型事故的有力保 障。随着时代的改变,海上导航的需求也在改变。早期能确保顺利完成航行是唯一的目的,而今效率、经济性、货运量、航期等大量的指标都融入了航行之中,因此 助航的概念也随之升级。
今天,助航设备包括灯塔、航标船、浮标,上述结构结合颜色、闪烁模式或定位信息就可以给出大家都认可的特 殊含义。这些重要标识可以很容易的传递一些重要信息,如,危险标识、故障标识等,以避免大型航道事故。国际助航标准已经制定,规范浮标的颜色、灯光、位置 等信息,以便全球航行者辨识,并能很好的避免航道混乱,以确保船只、人员的安全。
国际航标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IALA)
国际航标协会(IALA)是一个非政府的、非获利的技术团体,成 立于1957年。它为来自于世界各地区的航标管理当局、生产厂商和咨询机构提供一个组织,共同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使航标系统的标准协调一致;促进船舶安 全和有效的航行;加强海上环境保护。IALA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促进助航设备的不断改进,保证船舶安全航行。
IALA的技术工作由若干国家航标主管部门抽出的专家所组成的技术委员会担任,负责研究航标领域当前的主要问题,并将研究成果送交执行委员会,经批准后,以IALA正式建议的形式公布。
IALA有4个技术委员会:
① 助航标志系统:负责管理有关目视和声响助航设备的问题。
② 无线电导航系统:负责处理无线电航标事务,与助航标志委员会合作制定助航设备准则;此外还研究新的卫星系统和地面无线电导航系统。
③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在国际港口协会和国际引航员协会的协作下进行工作。
④ 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该技术委员会在制定导航设备自动化问题中,拟定明确的标准,以便于正确决策。
IALA的另一项工作是与其它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特别是对IMO有咨询任务,要在导航设备方面向其提供建议,并且以组织研讨会、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建议。
IALA最著名的技术成就在于国际浮标设置体系的统一方面。1980年IALA设计的浮标系统公布。但其实施是最艰巨的工作,因为当时世界上共有30多种不同的浮标在使用。IALA为了使浮标统一,作了很多工作。目前IALA的浮标体系已基本上代替了其它种类的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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