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荧光标贴,船舶夜光标识(13337982885)船用荧光标贴,荧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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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荧光标贴,荧光标识产品,如需要帮助请致电13337982885船用标贴规格: 150×150mm, 100×300mm
船用标贴源产地: 江苏
船用产品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使用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社产品证书/证件的船用标贴防伪性能,针对我社签发的证书/证件统一粘贴我社证书防伪船用标贴。本规定旨在明确证书防伪船用标贴使用的相关方法和要求,保证对船用标贴防伪标贴的正确和有效使用,提高我社签发的证书/证件的防伪性能。
2 适用范围
船用产品证书防伪船用标贴样式及防伪鉴别方法见附录1,标贴适用于本社签发的所有产品证书/证件和等效证明文件等,船用标贴仅供本社验船师使用,不得交给其他方。
3 船用标贴制作和管理
船用标贴的制作和管理按照总部信息服务处关于防伪证书/标贴的管理规定执行。
4 船用标贴的使用
4.1 船用产品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适用于本社签发的所有产品证书/证件(包括等效证明文件)。使用在等效证明文件上时,需与蓝色签证章同时使用;
4.2 验船师应确保粘贴上述标贴的证书/证件所对应的船用产品业经检验,且结果满足有关公约、法规、本社规范和本社认可的标准等技术要求;
4.3 防伪船用标贴粘贴在我社签发证书/证件每页的右下角,粘贴样本见附录2,其他证书的粘贴方法参考附录2,一般应粘贴在证书右下角的空白处。
4.4 等效证明文件的船用标贴应粘贴在签证章的右上角且压角签证章,签证章和粘贴样式见附录3; CCS Circ. CND Page 2 of 3
4.5 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仅供本社验船师使用,不得授权其他方使用;
4.6 证书/证件防伪船用标贴不得作为检验标志用于船用产品上;
5 实施日期
5.1 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社对外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证件应使用本通函规定的船用标贴;
5.2 对2008、2009年两年我社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证件,证书所有者可就近向本社当地分支机构申请粘贴船用标贴防伪标贴。当地分支机构在验证证书
正本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为其加贴防伪船用标贴并登记,粘贴方法参考4.3的要求;
5.3 建造入级处(2008年)通函第006号总第039号《船用产品等效证明文件防伪船用标贴使用规定》自本通函生效之日起废止。夜光标贴又称夜光标牌、夜光标志,是采用蓄光型自发光材料,具有吸光、蓄光功能,亮处吸收日光、灯光等可见光20分钟,可持续发光12小时以上。无毒,无 害,无放射性。具有无需电源,是一种节能产品。其他材质相关产品有钢化玻璃、PVC、 PET等夜光安全出口方向标贴. 夜光安全出口标贴适用在消防,船舶,地下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公用民建筑等各类重要场所,用以紧急疏散,警告,禁止,指令,救生等标志。
船用标贴产品描述 船用标贴主要性能特点:吸收可见光5-10分钟后,于暗处可持续发光15小时以上,初始亮度接近30000mcd/m2,无限次重复使用;无毒无害、无放 射性、绿色环保。介绍:海船救生船用标贴参照了国家有关船舶标志的符号标准生产制作的,包括船舶救生安全标志和船舶防火控制识别标志两大类船用标贴产品, 用于船舶紧急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线、楼梯标识、走道、地面标识、墙面标识、甲板方向、救生设备标识、消防设备标识等,指导人们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及时处理 或逃离船舱到达安全区域。
蓄光型自发光IMO标志、安全类标志、方向指示标志、IMO防火控制标志、消防设备标志、个人防护标志、危险警告标志、禁止标志、ISPS限制区标志、多功能组合标志、临时悬挂标志、蓄光型自发光低度照明指示系统、蓄光型自发光胶带、防滑胶带、SOLAS反光带、反光斑纹胶带、斑纹胶带、船舶管路识别系统、危险货物标志、安全训练海报及展示框、防火控制图修补用小标签、航海图书及航海仪器、世界各国国旗、船用商旗、船用信号旗、各种定制品(安全标志、海报、管路色带、旗帜)、船舶物料等。
外观 黄绿色 耐温性 -20 ~ 50 ℃
厚度 0.49mm (±0.02mm) 发光层:0.33mm 背胶层:0.04mm 背纸层: 0.12-0.13mm 耐候性 变色 « 2级
粉化 « 1级
裂纹 « 0 级
阻燃性能 指数 »27 最适宜温度 10 ~ 40 ℃
耐洗涤性能 可洗涤剂清洁 储藏温度 15 ~ 30 ℃
耐盐雾性能 标志无起泡及脱落现象 «1级
放射性 放射性比活度不超过清洁水平,即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
毒性 贡及其化合物(以总贡计)浸出液浓度«0.05;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浸出液浓度«1.5;氰化物(以总氰计)浸出液浓度«0.05
标准 / 要求 10分钟后的发光亮度(mcd/m2) 60分钟后的发光亮度(mcd/m2) 达到0.32 mcd/m2的发光时间(min.)
上海鼎城 90 9 1000
DIN 67510 第一部分 20 2.8 340
DIN 67510 第二部分 15 2.2 320
IMO A 752(18) 15 2.0 N/A
测试步骤
阻燃性能测试:剥离发光安全标志的背纸层, 点燃标志,拿离火源,标志将自行熄灭,符合船用安全产品离火自熄的要求。
背胶性能测试:我们使用的是压敏型涂布胶。 打开背纸, 用手背以一定压力接触胶面,将手拿开,感受背胶的强度。
亮度性能简单测试:使标志吸光10-30分钟,将标志放置完全黑暗处,观察初始亮度。分别于10分钟,30分钟和60分钟后,进入暗室观察其发光亮度。
安装说明
应在距离地面300mm以内的范围内连续设置发光船用安全标志,用来指示楼梯、各种出口、逃生通道舱门、拐角、十字路口等处的逃生疏散路线。
所有出口都应设置发光出口标志,其位置是门的把手下端300mm以内。
除被走廊和舱门隔断的通道外,所有通道都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位置是距离甲板300mm范围内的舱壁上或距离舱壁150mm范围内的甲板上。
对于宽度超过2米的通道,应在两侧均设置连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对于一头不通的走廊,连续的发光标志应与箭头配合使用, 箭头的配备间隔不超过1米,指示畅通的一端。
在所有楼道内, 至少在一侧应配备发光安全标志, 位置是距离楼梯不超过300mm 处, 使任何人轻易可以辨别楼梯位置。 如楼道宽度大于2米,应在两侧设置。应设置清晰的标志指示每段楼梯的起始点和终点。
应设置相应的发光标志用来指示船舶的防火设备、救生设备、重要管线、阀门、舱门等的位置,设置的空间距离不超过0.5米范围内,易于查找。
低度照明指示标志系统的发光标志宽度应不小于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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