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ppm舱底水分离器产品,如需要帮助请致电13337982885
根据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所规定的IMO.MEPC107(49)决议所取决定的一种船用舱底水的分离器。
YWC系列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又名15ppm船用油水分离器)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 MEPC 107(49)准则的要求而开发设计的环保产品,出水含油量≤15ppm。此装置正属于海上环境保护高端技术产品,可对船舶上含各种燃料油、密度极高的残 余渣油以及由氧化铁、表面活性剂等配置的乳化液混合物舱底水进行有效处理。
(专利号Patent NO. ZL 2007 2 0034686.1)
YWC系列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又名15ppm船用油水分离器)已于2007年7月获得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证书和IMO认可通报,于2008年12月通过(GL)EC型式认可 ,获得EC型式认可证书,目前正在申请USCG认证,预计将于2009年初获得USCG证书。
YWC系列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又名15ppm船用油水分离器)处理范围从0.25立方米每小时至5立方米每小时,共计九个规格型号,最小的YWC-0.25可以配置于1000吨以下的船舶,最大的YWC-5.00可以配置于30万吨以上的大型船舶,除适用于船用舱底油污水处理外,还可用于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的油污水处理,其排放标准完全符合我国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型号type |
YWC-0.25 |
YWC-0.50 |
YWC-1.00 |
YWC-1.50 |
YWC-2.00 |
YWC-2.50 |
YWC-3.00 |
YWC-4.00 |
YWC-5.00 |
额定/最大
处理量m3/h |
0.25/0.31 |
0.5/0.62 |
1.0/1.25 |
1.5/1.87 |
2/2.25 |
2.5/3.12 |
3/3.75 |
4.0/5.0 |
5/6.25 |
泵电机功率kw |
0.75 |
1.10 |
1.10 |
1.10 |
2.20 |
2.20 |
3.0 |
3.0 |
3.75 |
电加热器功率kw |
1 |
3 |
可选
option |
可选
option |
可选
option |
--- |
--- |
--- |
10 |
蒸汽加热器
m2/kw |
--- |
--- |
1/30 |
1.5/45 |
2/60 |
2.5/75 |
3/90 |
4/120 |
5/150 |
油份浓度计 |
含 |
含 |
含 |
含 |
含 |
含 |
含 |
含 |
含 |
装置底座(槽钢) |
#5
1000*600 |
#6
1100*690 |
#6
1050*1084 |
#8
1100*1130 |
#8
1900*1120 |
#8
1900*1120 |
#10
1700*1500 |
#10
2400*1700 |
#10
2500*2000 |
外形高度 mm |
1320 |
1460 |
1500 |
1660 |
1700 |
1900 |
2020 |
1820 |
1900 |
干/净重 kg |
300/450 |
600/800 |
800/860 |
1060/1810 |
1260/2260/ |
1500/2800 |
1800/3200 |
2100/3900 |
2500/4600 |
适用船舶(净载吨) |
1000吨以下 |
1000-5000吨 |
5000-1万吨 |
1万-3万吨 |
3万~5万吨 |
5万~10万吨 |
10万~20万吨 |
10万~30万吨 |
(一)
2003年7月18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其第49届会议上,以 MEPC.107(49)决议通过了《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该决议取代了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1992年10月30日以 MEPC.60(33)决议通过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MEPC.107(49)决议适用于:
1.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的装置;
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的装置;
2.按合理可行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2005年1月1 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安装的舱底水防污染设备MEPC.107(49)决议通过了《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第1.3.3条规定:
1.符合A.393 (X)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此系针对在1978年11月14日或以后安装的防污染设备(如适用);
2.符合MEPC.60 (33)决议通过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此系针对在1994年4月30日或以后安装的防污染设备(如适用);或符合本指南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
MEPC.107(49)决议通过的《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修订和增加的内容:
1.增加了船员的培训应包括对设备的操作和保养的熟悉。
2.增加了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常规保养应由制造厂在配套的操作和保养手册中作出明确规定。所有的常规保养和修理均应记录。
3.对防污染设备的定义,由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增加了自动关停装置。
自动关停装置的定义为:当油份超过15ppm时自动关停装置自动关停任何油水混合物排出舷外。
4.增加了对ppm显示器的定义.
ppm显示器的定义为: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上的用数字显示ppm值的显示器。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上应设有ppm 显示器,ppm 显示器不应受到乳状液和/或任何一种油的影响。应无必要在船上校验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但应允许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做试验。读数精度应始终保持规定的限度内。
5.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从送到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水样发生变化到ppm显示器显示出来的响应时间由原来的20秒修改为5秒。
6.增加了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记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
记录装置还应储存数据至少18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报告书。若更换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办法确保所记录的数据可留在船上使用18个月。
7.增加了为防备蓄意操控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应做到以下两点:
◇在船舶用一简单设备进行零点漂移、读数校对和零位复位的基本要求范围以外,每次接触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均需拆去封条;
◇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警报。
8.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精度应在IOPP 证书换证检验时,按制造厂说明书予以校验。也可用已校验的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进行替换。
证明上次校验检定日期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校验证书,应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精度检定只可由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人员进行。
9.在设备的安装要求中,增加了在自动关停装置与舷外出口阀之间再安装一个再循环装置,使15 ppm 舱底水设备包括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能在停止向舷外排放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三)再循环装置
MEPC.107(49)决议通过的《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15 ppm 舱底水设备的管路安装中,加装一个再循环装置.
其修改和新增加的6.1.1条:
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自动关停装置与舷外出口阀之间再安装一个再循环装置,使包括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 ppm 舱底水设备能在不会向舷外排放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再循环装置的安装应能防止在所有工作条件下出现任何饶过油水分离器的情况。
在过去原有的15 ppm 舱底水设备的管路安装中,一般都是在15 ppm 舱底水设备与舷外出口阀之间安装一个自动关停装置,当15 ppm报警装置检测到排出的舱底水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自动关停装置(三通阀)自动停止向舷外排放而是将舱底水排放到舱底或舱底水柜。
也有部分船舶15 ppm 舱底水设备的管路安装中,并没有自动关停装置,而是当15PPM报警装置检测到排出的舱底水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自动停止舱底水泵的排放。
上述二种15 ppm 舱底水设备的管路布置的缺陷是:当船员或修理厂家进行15 ppm 舱底水设备和15 ppm报警装置维护、检查后需要试验时,或在港内或锚地当验船师、PSC官员或需要进行15 ppm 舱底水设备和15 ppm报警装置试验时都无法进行。一是违反了特殊区域禁止舱底水排放的国际规范要求,二是一旦15 ppm报警装置失利、失效就很有可能使含油舱底水排放至舷外造成污染。
再循环装置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便于船员或修理厂家进行15 ppm 舱底水设备和15 ppm报警装置检查试验,便于验船师、PSC官员的检查。
目前各家船级社在执行再循环装置的要求并不一致,大多数船级社并不强制要求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修改和安装再循环装置,但也有部分船级社(如CCS)是强制要求执行。
(四)
2008年2月,某轮在国内某港口接受PSC检查时,PSC官员认为该轮舱底水分离器(即油水分离器)的15PPM报警装置不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MEPC.107(49)决议,给该轮开出缺陷,要求开航前解决。
该轮是1982年出厂的26年的老龄船,该轮原有的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报警装置都是按国际海事组织的MEPC.60(33)决议配置。2006年 12月,该轮15PPM报警装置换新时还是换的与原有相同的符合MEPC.60(33)决议的15PPM报警装置,当时的大车在15PPM报警装置的说明 书的页面上记下了换新时间。
根据PSC官员的解释,他们认为无论是新造船舶还是现有船舶,2005年1月1日以后再新安装上船的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报警装置就必须符合MEPC.107(49)决议的要求。
为了保证该轮能够按时开航,我们立即提供一个新的、符合MEPC.107(49)决议要求的、并具有形式认可证书、产品证书的15PPM报警装置,并安排 专业厂家上船进行换新和调试、并按照PSC官员的要求和常规的做法安排CCS船级社的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才在开航前消除了缺陷,保证了该轮按时离开国 内。
(五)
执行MEPC.107(49)决议和《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的主要注意事项:
1.无论是现有船舶还是200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船长、大车必须了解本船的防污染设备(15ppm舱底水分离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应符合IMO组织的那一个决议的要求。
2.船长应建立专用的文件夹,用来存放本船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证书。同样,大车也同样应建立专用的文件夹,用来存放本船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证书。
对于一些船龄较长的船舶,有可能当时出厂时并没有提供正式的型式认可证书或产品证书,但一般都可以从该装置的说明书可以查到。船长、大车应事先复印下来分别存放在专用的文件夹中,以被检查时出示和提供。
3.按照MEPC.107(49)决议,在每次IOPP 证书换证检验(特检)时,应按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对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精度进行校验。机务部将会结合每次的特检修船时,安排由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人员进行,船长、大车应了解和掌握决议的要求,将每次的校验 证书,保存在上述的专用文件夹中。
注:虽然MEPC.107(49)决议主要是针对200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但由于理解不同,还是有许多国家或PSC官员要求对2005年1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也实行这一要求。在近期已有船舶在PSC受检时,发生PSC官员要求出示这个对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精度进行校验的证明。
4.大车应经常组织轮机部的每一名船员/每一期的船员进行培训、学习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对防污染设备规范的有关决议,了解和熟悉本船防污染设备(15ppm舱底水分离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的操作程序、维护程序。
5.要加强对防污染设备的定期清洁、定期维护和试验,保持防污染设备的的正常和有效运行,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6.应在始终保持防污染设备的的正常和有效运行的情况,保证船舶存有必要的、必需的、一定量的备件(如滤器或滤芯)。
7.严禁任何私自短接、饶过15 ppm 舱底水设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