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 附则 VI的形成
在1973年防污公约生效时,IMO对控制船舶空气(尤其是排气中的有毒气体)污染的议题进行了讨论。然而,有关空气污染的规则当时未纳入公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海事组织MEPC开始致力于审议与附则I中排放要求相关的燃油质量问题和讨论空气污染议题。随后,签署了减少硫排放物的防污公 约议定书(1985)、控制氮氧化物排放议定书(1988)、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议定书(1991)和进一步减少硫排放物议定书(1994)。
1988年,挪威递交了关于空气污染问题的文书,MEPC同意将该议题纳入工作日程。文书中提到:预计船舶硫排放物为每年450~650万吨,约占全球全 部硫排放的4%。在开放海域,排放物扩散不至引发环境问题,但是在某些航线(包括英吉利海峡、南中国海、马六甲海峡)造成了环境污染。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物 约为每年500万吨,约占全球全部氮氧化物排放的7%。氮氧化物排放引起了包括酸雨等地区性环境问题。
1991年, MEPC讨论批准了防止船舶空气污染A.719(17) 决议。
2005年5月19日,MARPOL 73/78 1997年议定书生效,该议定书包含了一个新的附则––附则VI。
MARPOL附则VI设定了船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并禁止蓄意排放破坏臭氧层物质。该附则设定了一个4.5% m/m的全球燃油硫含量上限,并呼吁IMO监控世界范围内的平均燃油硫含量。
在2005年7月召开的第53届会议上,MEPC就审议附则VI和NOx技术规则达成一致,考虑到当时的技术可行性和进一步降低排放的需要,决定修订该规则。MEPC指派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2007年以前进行审议。
在2006年10月的MEPC第55届会议上,就下列有关空气污染的议题达成了一致:八个与MARPOL 附则 VI、NOx技术规则及相关指导执行和实施的说明;便利统一实施和港口国监督硫排放控制区域(SECA)符合证明的标准形式。
在2008年4月的MEPC第57届会议上,通过了减少船上有害气体MARPOL 附则 VI和NOx技术规则的修正案。2008年10月,该修正案获得批准,并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附则 VI的主要变化
MARPOL 附则 VI自2005年5月生效以来,以获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81.88 %的53个国家批准。
本次附则 VI修正案虑及SOx、NOx和颗粒其中一种或全部三种排放物排放控制区域的确定原则。经修订的NOx技术规则增加了一个新的章节,该章以现有柴油机 (2000年前建造)执行的MARPOL 附则VI NOx技术规则为基础,包括直接测量、监控方法,现有柴油机发证程序和II级、III级柴油机测试程序。
硫化物限制
在逐步降低船上硫化物排放方面,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主要变化是:首先,全球硫化物排放上限从现在的4.50%降到2012年的3.50%。然 后,到2020年逐步降到0.50 %,视2018年前完成的科学性评估而定。到2010年7月1日,硫排放控制区域的限制将从现在的1.50 %降到1.00%,并于2015年降到0.10 %。。
2010年7月1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和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修正案正式生效,标志着航运界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解决环境诉求问题上的努力又向前推进了一步。